時間:2026-02-03 20:48:39編輯:梓嵐
都察院,明清時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臺發(fā)展而來,主掌監(jiān)察、彈劾及建議。與刑部、大理寺并稱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亦稱“三司會審”。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設御史臺為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御史,下設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jiān)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明代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jiān)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為最高監(jiān)察機關。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專為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并入。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紀監(jiān)督機關,既審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jiān)督百官。

作為明清監(jiān)察制度的主要實施者,都察院在維護封建統(tǒng)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國家機器平穩(wěn)運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朝都察院
根據《明史?職官志》記載: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下設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共一百余人,均為正七品。其它還設有經歷司、司務廳、照磨所、司獄司等機構。官在外而加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銜者,有總督,有提督,有巡撫,有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等員。
清朝都察院
據《清史稿?職官志》記載:初沿明制,設都察院。天聰十年,諭曰:“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者,許直言無隱。”崇德元年,置承政、參政各官。崇德二年定承政一人,左、右參政滿、蒙、漢理事官各二人,后省。順治元年,改為左都御史掌都察院事,滿、漢各一人。左副都御史協(xié)理院事,各二人。漢左僉都御史一人,先用漢軍,后參用漢人,乾隆十三年省。外省督、撫,并以右系銜,即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為督、撫坐銜。乾隆十三年停右都御史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