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6-02-04 04:51:54編輯:歷史狂流
以《宋史》而論,如果以熙寧為界,把北宋劃分為前后期的話,便會清楚地看到,后期貪官贓吏大大多于前期,在俸祿成倍往上翻的同時,貪官贓累巨萬者亦隨之增多,至北宋晚期竟出現(xiàn)了以蔡京等“六賊”為代表的貪官集團,使北宋貪賄肆虐之風達到巔峰,北宋的政治腐Bai也同時達到了極點,終于導致北宋的滅亡。
北宋的高俸之所以未能養(yǎng)廉,還有一條重要原因,就是在高俸的同時缺少有力的與之相應的防貪懲貪措施。北宋懲貪先嚴后寬。趙翼《廿二史札記·宋初嚴懲贓吏》云:“宋以忠厚開國,凡罪罰悉從輕減,獨于治贓吏最嚴。蓋宋祖親見五代時貪吏恣橫,民不聊生,故御極之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濁亂之源也。”從建隆二年(961年)起,至開寶六年(973年),宋太祖處決貪官贓吏,僅明載《宋史·太祖本紀》者就有十五人之多。
至宋太宗,法猶未弛,繼續(xù)斬殺貪官贓吏。但后來在處理贓官王淮時,其坐贓至千萬,本當殺頭,但因他是參知政事王沔之弟,只作了杖一百、降職的處分。由此開了“玩法曲縱”的壞頭。“至真宗時,棄市(殺頭)之法不復見,惟杖流海島”,“蓋比國初已縱弛矣”。到了仁宗,“則并杖流之例亦不復見”。神宗一朝更加“姑息成風”,“自是宋代命官犯贓抵死者,例不加刑”,倒是諸多反對變法的官員成了嚴加懲罰的主要對象。由于放棄了對貪官贓吏的懲罰,“倉法”亦弛而不行,長此以往,于是官吏對農(nóng)民及小商人等弱勢群體,橫取豪奪,以致怨痛結(jié)于民心,民怨沸騰,“盜賊”競起,殺戮官吏,備極慘毒,以泄其憤。而此時的俸祿及各項補貼,“視元豐祿制,更倍增矣”。對此,史學家趙翼在考察了這段歷史之后,慨而言之:“給賜過優(yōu),究于國計易耗;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財取于萬民者,不留其有余:此宋制之不可為法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