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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誼畫像
文帝前二年(公元前178年)三月,廢除“誹謗妖言”罪。對于皇帝不能隨便議論,更不能有所怨恨,如果觸犯,就是犯了“誹謗妖言罪”。百姓不高興時因?yàn)槌T{咒天地,這又和“天子”有了聯(lián)系,百姓因此就犯了“民詛上罪”。文帝將這些罪名予以廢除,說這些罪名使大臣們不敢說真話,在上的皇帝也就不能知道自己的過失,這對國家政事是很不利的,無法招賢人納良才。
文帝前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五月,下令廢除肉刑,改為笞刑。漢律規(guī)定的肉刑,大致分為三種:一為黥(在臉上刻字),二為劓(割鼻),三為斷左右腳(就是把腳截去)。改革后的笞刑為:將黥刑改為充苦工,罰人日夜守城;將劓刑改作杖責(zé)三百下;斷腳刑改作杖責(zé)五百下。此后罪人受罰,就不必殘毀身體受盡極刑了,從人性的角度來看,當(dāng)然改得好,是社會文明進(jìn)步的需要。但這個刑的出臺得從一個女子說起。
這個女子的名字叫緹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