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6-02-03 22:43:58編輯:浮泊涼

英國航海條例有哪些內容?
1.只有英國或其殖民地所擁有、制造的船只可以運裝英國殖民地的貨物。
2.政府指定某些殖民地產品只準許販運到英國本土或其他英國殖民地,包括如煙草、糖、棉花、靛青、毛皮等。
3.其他國家的制造產品,必須經由英國本土,而不能直接運銷殖民地。
4.限制殖民地生產與英國本土競爭的產品,如紡織品等。
英國航海條例發(fā)展歷程是怎樣的?
1381年理查二世頒布英國最早的航海條例,1485年和1540年又陸續(xù)訂立。1651年,英吉利共和國政府針對當時英國海上貿易的主要競爭對手荷蘭頒布的航海條例規(guī)定,凡從歐洲運往英國的貨物,必須由英國船只或商品生產國的船只運送;凡從亞洲、非洲、美洲運往英國或愛爾蘭以及英國各殖民地的貨物,必須由英國船只或英屬殖民地的船只運送。

英國各港口的漁業(yè)進出口貨物以及英國國境沿海貿易的貨物,完全由英國船只運送。這些規(guī)定排擠了荷蘭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危及荷蘭的海上利益,導致1652年的第一次英荷戰(zhàn)爭。荷蘭戰(zhàn)敗,被迫承認這一條例。1661年頒布的航海條例重申1651年航海條例的主要內容,規(guī)定某些產品只能運送到英國和愛爾蘭或英國其他殖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