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6-02-03 10:25:22編輯:浮泊涼

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quán)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于"臨朝而不理政"、"統(tǒng)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征意義。在立法職權(quán)方面,國王批準并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guī);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準公布。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并與政府有關(guān)的議案。它絕大多數(shù)由內(nèi)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jīng)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后才能列入議程。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并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jīng)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fā)給議員;二讀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后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nèi)容。三讀通過后交另一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